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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:第一季度抽检33批次液化石油气产品全部合格

当前位置:金融情报局网>质检 > 正文  2022-05-09 12:20:20 来源:广州日报

近日,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发布《2022年第一季度广州市燃气质量抽检情况通报》(简称《通报》),《通报》显示,本次抽检液化石油气产品,共抽取33家液化石油气企业(气站)共33批次样品。经检测,33家企业(气站)中,涉及检测国标项目的燃气产品全部合格。

据介绍,广州市第一季度共对33家燃气企业(气站)的液化石油气进行抽样。抽查了荔湾、黄埔、白云、花都、增城、从化、南沙、天河、番禺等9个行政区燃气企业的产品质量情况。抽查对象为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,抽样地点为被抽查企业的充装台或液化石油气储罐,抽查样品为待售或待充装的液化石油气产品。本次抽查过程未发现拒检企业的情况。

本次抽查对液化石油气产品中残留物、蒸气压(38℃)、总硫含量、铜片腐蚀、硫化氢、组分、游离水、密度等8个项目,按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1174-2011《液化石油气》的要求进行检验。此外,还补充检测二甲醚含量、加臭剂含量2个项目,按推荐性国家标准GB/T 32492-2016《液化石油气中二甲醚含量 气相色谱分析法》及推荐性行业标准NB/SH/T 0919-2015《气体燃料和天然气中含硫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和化学发光检测法》进行检验。

第一季度抽查的液化石油气产品中,检测国标项目的批次产品检测结果符合GB 11174-2011《液化石油气》的要求,全部合格。此外,还补充检测二甲醚含量,全部为未检出。

按行政区域划分抽查情况统计表

车用液化石油气方面,第一季度共对4家燃气企业(气站)的车用液化石油气进行抽样。抽查了海珠、白云、天河等3个行政区域的燃气企业的产品质量情况。抽查对象为车用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,抽样地点为被抽查企业的车用液化石油气加气枪,抽查样品为待售或待充装的车用液化石油气产品。本次抽查过程未发现拒检企业的情况。

本次抽查车用液化石油气中蒸发残留物、蒸气压(40℃,表压)、气味、游离水、最低蒸气压(表压)为150kPa的温度、C5及以上组分、二烯烃(包括1,3-丁二烯)、硫化氢、总硫含量、铜片腐蚀、密度、马达法辛烷值等12个项目,按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9159-2012《车用液化石油气》的要求进行检验。此外,还补充检测加臭剂含量项目,按推荐性行业标准NB/SH/T 0919-2015《气体燃料和天然气中含硫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和化学发光检测法》进行检验。

第一季度抽查的车用液化石油气产品中,检测国标项目的批次产品检测结果符合GB 19159-2012《车用液化石油气》的质量指标要求,全部合格;检测加臭剂(四氢噻吩)含量的4家企业(气站)的4批次产品中,3家企业(气站)的车用液化石油气产品的加臭剂(四氢噻吩)含量检测结果超过25mg/m³。

天然气抽检方面,第一季度共对13家燃气企业(气站)的天然气进行抽样。抽查了海珠、黄埔、白云、番禺、花都、增城、南沙等区的燃气企业的产品质量情况。抽查对象为天然气输送企业,抽样地点为被抽查企业的管道采样口,抽查样品为管道输送的天然气产品。本次抽查过程未发现拒检企业的情况。

本次抽查对天然气产品中高位发热量、总硫含量、二氧化碳、硫化氢等4个项目,按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7820-2018《天然气》的要求进行检验。此外,还补充检测加臭剂含量,按GB/T 11060.10-2014《天然气 含硫化合物的测定 第10部分 用气相色谱法测定硫化合物》进行检验。

第一季度抽查的天然气产品中,检测国标项目的批次产品检测结果符合GB 17820-2018《天然气》的质量指标要求,全部合格;检测加臭剂(四氢噻吩)含量的13家企业(气站)的批次产品中,13家企业(气站)的天然气产品的加臭剂(四氢噻吩)含量检测结果均超过20mg/m³。

2022年第一季度燃气产品质量检测情况汇总表

关键词: 液化石油气产品 广州市燃气质量 燃气企业 抽查对象